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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女子懷疑丈夫外遇,委託張姓徵信業者抓姦,她急於處理,短短4小時內就與業者簽署委任契約及委任協調和解契約,同意付110萬元報酬,事後雖順利抓姦獲得280 萬元和解債權、配偶及女子道歉重組家庭,但認為是徵信業者趁她精神不穩、心急如焚,迫使她簽下合約要求返還不當得利,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該業者提供勞務與取的報酬顯然不成比例,判還給黃25萬元。

黃姓女子前年11月9日先與業者簽訂行蹤調查契約,同月16日晚間張姓男子電話告知發現黃夫與女子到餐廳吃飯,隨後以LINE通知上訴人「你先去把錢領出來、其他的等等見面談」,隔日清晨0時到台中大甲與黃碰面簽委託契約付委任訂金10 萬元,在前往捉姦前,雙方又簽委任協調和解契約,委託律師現場協調和解,當日凌晨4 時,黃與業者會同警方在台中一家汽車旅館成功抓姦,她與丈夫、女子簽訂和解契約書,並付清委任契約報酬餘款40萬元。

黃姓女子指出,當時患有產後憂鬱症心急如焚,業者喊價要她支付另一筆60萬元費用才會告知丈夫在哪一家旅館,情急毫無社會歷練下,一時失慮才又簽下一紙協調和解委任書;但黃姓業者認為, 配偶外遇糾紛找徵信業者協助處理本來就需再三考慮及比較,40萬元尾款是在工作完成後才收,黃也以LINE傳送「謝謝你」 以感謝業者協助處理。

法官認為,業者要求的報酬明顯高於一般徵信業者處理事務的行情,4小時內黃姓女子簽署同意給付委任報酬達110萬元,以社會一般中上程度受薪者月薪6萬元、年薪72萬元觀察,這樣的金額合約是一般中上程度受薪者1 年半薪資,且黃姓女子並無處理配偶通姦經驗及法律知識,也沒有親友陪同,在簽約短暫時間勢必無法斟酌內容,法官認定徵信業者利用委託人在急迫、輕率情況下讓她簽署約定,有失公平,判還給黃25萬元不當得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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